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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5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鑫达裕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鑫达裕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992号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鑫达裕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李翠芹。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杨晓东。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鑫达裕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章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可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