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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夏某、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夏某,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460号原告:杨某,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夏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盛某,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宁城县。原告杨某与被告夏某、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对盛某的起诉。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