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夏某、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夏某,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460号原告:杨某,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夏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盛某,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宁城县。原告杨某与被告夏某、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对盛某的起诉。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