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传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708号原告:李传峰,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增金,男,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代表人:马玉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传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传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李传峰负担。审判员 张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