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5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世才与袁慧、武汉鑫聚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才,袁慧,武汉鑫聚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357号原告:刘世才,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清,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袁慧,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郧县。被告:武汉鑫聚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姚路58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07-2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才诉被告袁慧、武汉鑫聚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才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才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广龙速录员 周 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