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诉张旭龙、段美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张旭龙,段美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12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地址:长治市太行东街167号。负责人:裴利民,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系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凤,系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龙,男。被告段美娇,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诉被告张旭龙、段美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计95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负担。审判员 孟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书记员 李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