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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世文、李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文,李霞,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文。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向阳北路鑫福苑小区东门南侧。法定代表人:戚俊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世文、李霞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世文、李霞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缓交条件,不予准许。后经本院催缴,上诉人李世文、李霞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世文、李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晓龙审 判 员  陈霄燕代理审判员  邢晔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嘉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