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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彪与贲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彪,贲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967号原告:张彪,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慧杰,北京市诚实事务所律师。被告:贲放,男,199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张彪与被告贲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彪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 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新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