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彪与贲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彪,贲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967号原告:张彪,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慧杰,北京市诚实事务所律师。被告:贲放,男,199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张彪与被告贲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彪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 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新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