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肖楚军付敏征收社会抚养一案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肖楚军,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肖楚军,男,1980年3月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付敏,女,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肖楚军、付敏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于2017年5月18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肖楚军、付敏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需解除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楚军、付敏银行存款人民币4404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但晓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