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海福与白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福,白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民初1399号原告:海福,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白宝,男,1972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海福与被告白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福、被告白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4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0日,原、被告因为一起喝酒,被告与其妻子吵架,原告劝架被告不乐意了,动手打了原告,导致原告左眼上睑皮肤裂伤、左侧颌骨额突骨折、左面部外伤、头外伤、胸外伤、北部外伤。原告到扎鲁特旗人民医院治疗一周,支出医疗费4700元。被告白宝辩称,我不同意承担医疗费,原告见到我之前就喝醉了,不是我跟他打架的,是原告为了打我自己摔倒的。原告打了我,原告打掉我4颗牙,咬了我的手指,我也住院了,现还没有做手术,等做了手术我另行起诉。我和原告一起开车送人,回来之后一起喝酒,我妻子劝我少喝,原告接着和我喝酒,我说不喝了,原告就不乐意了,我说原告喝多了,他就开始骂我,就开始跟我纠缠,原告自己从炕上掉下来出血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7年9月10日,原、被告在扎鲁特旗乌额格其苏木康锁链牧铺一起饮酒时发生口角,继而二人在牧铺的炕上发生撕扯,致原告左眼上睑皮肤裂伤、左侧颌骨额突骨折、左面部外伤、头外伤、胸外伤、北部外伤。事发后,原告到扎鲁特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出医疗费4700元。原告海福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派出所卷宗一份、调解协议书一份、扎鲁特旗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医疗费清单一份、住院医疗费收据七枚、诊断书一份。因被告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应当承担因其过错而造成的被侵权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上所述,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又互相撕扯至原告受伤。原、被告均不能理智处理纠纷,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应予支持。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经过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由原告承担4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60%的责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海福医疗费4700元的60%即2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福拉负担10元,由被告白宝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宏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巴图白乙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