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利强与王建设、杨文杰 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强,王建设,杨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周利强,男,1976年4月10日生。被执行人:王建设,男,汉族,1972年7月25日生。被执行人:杨文杰,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终2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利强申请执行王建设、杨文杰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建设、杨文杰在(2017)豫0326执42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王建设、杨文杰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0万元及利息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国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