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丽军等与邢殿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军,李洁,李智,李国新,王凤芹,邢殿军,营口祥云物流有限公司,营口华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960号原告:张丽军,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李洁,男,2004年6月1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理人:张丽军(李洁母亲)。原告:李智,男,2010年1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理人:张丽军(李智母亲)。原告:李国新,男,1945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原告:王凤芹,女,1945年7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以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勤铭,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殿军,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被告:营口祥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盖州市安福里37-52号。法定代表人:单野,该公司经理。被告:营口华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03-营口海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综合楼3-321室。法定代表人:高建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站前区东风路55号。负责人:岳汉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燕,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丽军、李洁、李智、李国新、王凤芹与邢殿军、营口祥云物流有限公司、营口华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丽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张丽军等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军、李洁、李智、李国新、王凤芹撤诉。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