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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小明与贾仁礼、邓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明,贾仁礼,邓龙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2732号原告:胡小明,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武陵区被告:贾仁礼,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邓龙菊,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明诉被告贾仁礼、邓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小明撤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胡小明负担。审 判 长  熊爱武审 判 员  易宇平人民陪审员  郭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