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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守义与汪岩、张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守义,汪岩,张铁军,马艳霞,张浩,蔺克银,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020号原告:徐守义,男,汉族,1951年5月1日生,住商丘市。被告:汪岩,男,汉族,1985年2月13日生,住虞城县。被告:张铁军,男,汉族,1971年6月3日生,住商丘市。被告:马艳霞,女,汉族,1978年12月6日生,住商丘市。被告:张浩,男,汉族,1988年8月18日生,住商丘市。被告:蔺克银,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生。被告: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西侧,注册号:411403000006568。法定代表人张浩。被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1078号,注册号:411403000006568。法定代表人马艳霞。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缴本案诉讼费,在立案后七日内仍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守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立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