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同庚、窦承斌申请姜学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庚,窦承斌,姜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3671号申请执行人王同庚,男,1958年4月19日生.被执行人窦承斌,男,1957年9月5日生.被执行人姜学平,男,1968年10月14日生。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8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生军审 判 员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佳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