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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伟亮、李丽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亮,李丽群,岳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406号申请执行人:王伟亮,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丽群,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岳春松,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亮与被执行人李丽群、岳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丽群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丽群所有车牌号为��G×××××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施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