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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仲学与成丽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仲学,成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原仲学,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化木寨村四组。被执行人:成丽君,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三合乡西曹村四组。原仲学与成丽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8317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3550元,下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正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