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7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学军、丁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学军,丁华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531号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14824M,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徐金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佳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学军,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丁华娟,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学军、丁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学军、丁华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