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天才与被告付晓东、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才,付晓东,李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5民初268号原告:李天才,男。被告:付晓东,男。被告:李红霞(系付晓东妻子),女。原告李天才与被告付晓东、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天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晓东、李红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天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付晓东、李红霞偿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付晓东、李红霞系夫妻关系,以经营超市资金周转为由,向李天才分别于2015年9月13日借款2万元、2016年1月9日借款5万元、2016年5月15日借款二笔13万元、2016年6月24日借款5万元共计25万元,均约定利率为每月1%,但利息一直未付;另付晓东、李红霞拖欠借据倒换日前借款利息27360元。李天才多次催要,付晓东、李红霞拒不还款。付晓东、李红霞未作答辩。李天才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据5份,以证明李天才与付晓东、李红霞达成借款协议合意的事实;2、利息欠据3份,以证明借条出具之日之前的利息尚欠27360元的事实;3、工资本复印件2份、户口本复印件1份,以证明李天才与高春花系夫妻关系,二人有出借能力及出借资金义务已经履行的事实。本院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对李天才提交的借据、利息欠据、工资本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予以采信。根据李天才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天才与付晓东、李红霞系邻居关系。李天才与付晓东、李红霞之间多年来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付晓东、李红霞向李天才分别于2015年9月13日出具2万元借据1份;2016年1月9日出具5万元借据1份;2016年5月15日出具10万元、3万元借据各1份;2016年6月24日出具5万元借据1份,共计25万元,均为借款到期后倒换的借据,约定利息均为月利率1%。李红霞于2016年5月15日向李天才出具880元、2万元欠息条各1份;2016年6月24日6480元欠息条1份。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2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向付晓东、李红霞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本院认为,李天才与付晓东、李红霞之间存在多年多笔资金往来和借款利息支付后倒换借据的情况,李天才提供的借条、利息欠条及工资本取款记录,能够证明李天才与付晓东、李红霞达成了借款25万元的合意,还约定了五笔借款月利率均为1%,李天才履行了5笔借款25万元的资金出借义务,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李天才所述付晓东、李红霞拖欠借据倒换日前结算的利息27360元,有李红霞出具的欠息条为证,应予确认。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天才要求付晓东、李红霞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借据倒换日前拖欠的利息27360元和借据倒换日之日起的未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付晓东、李红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晓东、李红霞支付原告李天才借据倒换日前拖欠的利息27360元;二、被告付晓东、李红霞偿还原告李天才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借款2万元自2015年9月13日开始计算,借款5万元自2016年1月9日开始计算,借款13万元自2016年5月15日开始计算,借款5万元自2016年6月24日开始计算,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上各项,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610元,由被告付晓东、李红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奇审 判 员 高文斌人民陪审员 郝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慧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