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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贵州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与田仁权、何正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田仁权,何正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关路32,33号。被执行人:田仁权,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正信,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仁权、何正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仁权、何正信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田仁权、何正信于2017年5月起,每月25日支付18258元,分为24期支付,首付款由法院将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贵州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1民初353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安林审判员  陆文军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晏崧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