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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朱礼元与孙友成、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长淮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礼元,孙友成,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长淮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61号原告:朱礼元,男,194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冠军,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友成,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长淮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蚌埠市。负责人:徐从发,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原告朱礼元与被告孙友成、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长淮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淮村村委会)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朱礼元于2017年6月2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礼元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礼元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