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伟,何都刚,赵建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4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都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建华。再审申请人刘伟与被申请人何都刚、赵建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辽01民终2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伟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儿媳到被申请人赵建华经营的壁纸店购买壁纸,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申请人支付赵建华购买壁纸的价款及安装费用,赵建华负责安排人员到申请人家安装壁纸,何都刚受赵建华指派为申请人提供安装壁纸的服务,从申请人的亲属王晶与赵建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赵建华安装壁纸费用,赵建华负责将壁纸贴完。2、申请人与赵建华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二审认定赵建华与何都刚之间只是买卖壁纸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中介关系,双方不属于雇佣关系,认定申请人与何都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属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申请人刘伟在被申请人赵建华处购买壁纸,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仅有购买壁纸票据的情况下,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申请人刘伟与被申请人赵建华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被申请人何都刚受雇于申请人刘伟,在为申请人刘伟所有的房屋贴壁纸的施工过程中受伤,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主张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卉审判员 王宏杰审判员 郝梦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丽杰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