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柯新征、刘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新征,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大桥北端)。组织机构代码56832374-2。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柯新征,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刘洋,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柯新征、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柯新征、刘洋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4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甲 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