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高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高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90号申请人: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银座国际商务中心12幢401、501室。机构代码:47139186-1。负责人:陈显明,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昊旻、俞越华,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高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月工路888号3幢5区。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758405969。法定代表人:阮海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被申请人上海高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高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高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