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行审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西峡县国土资源局、XX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峡县国土资源局,XX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3行审219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峡县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方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康少丽,该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XX林,男,汉族,住西峡县。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土罚字(2015)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6日对XX林作出了西土罚字(2015)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XX林同日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经申请人催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对XX林作出的西土罚字(2015)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其所提交的(2016)豫1323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不能作为逾期申请的理由,因此该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西土罚字(2015)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璐审 判 员 彭国洲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