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允红、杨亚伟等与崔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允红,杨亚伟,崔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145号原告:张允红,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杨亚伟,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崔伟,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允红、杨亚伟诉被告崔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允红、杨亚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允红、杨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允红、杨亚伟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