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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樊春雨申请执行申彦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春雨,申彦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7号申请执行人樊春雨,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申彦宇,男,汉族,住遂平县。樊春雨申请执行申彦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豫1728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于同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8执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蔚执行员 王东升执行员 石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正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