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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刑初(速)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希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速)35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希海,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希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索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速)诉(2017)380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5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王希海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城阳区王沙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华润加油站处,与前方顺行的孙某驾驶的鲁B38**号轿车相撞,致两车损、王希海伤。经对被告人王希海血液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123mg/100ml。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被告人王希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希海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接受处理。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希海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希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