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爱辉与许宝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辉,许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365号申请人:王爱辉,工人。被申请人:许宝海,工人。申请人王爱辉与被申请人许宝海、宿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宝海在八五五农场八队的平房进行保全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许宝海位于黑龙江省八五五农场八队的平房(牡丹江房权证855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允许办理房屋买卖、抵押、过户等手续。案件申请费597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此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庆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胥少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