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高礼江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高礼江,向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507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容,女,系原告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娅,女,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高礼江,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向辉,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礼江、被告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中申代理审判员  卢玉萍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