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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牧拉机贩卖毒品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牧拉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7执193号被执行人吉牧拉机,男,生于1977年3月10日,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现在宜宾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吉牧拉机贩卖毒品没收财产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吉牧拉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吉牧拉机在宜宾监狱服刑(2031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吉牧拉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37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吉牧拉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纯俊审判员  胡 岗审判员  赖基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