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朝东与王富珍、杨正彪、杨正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东,王富珍,杨正彪,杨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李朝东,男,1976年9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609052485,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马台乡唐家村那朗组5号。被执行人:王富珍,女,1971年2月1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7102122429,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马台乡唐家村民委员会那蚌村民小组丫口田安置点。被执行人:杨正彪,男,1996年2月11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9602112410,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马台乡唐家村民委员会那蚌村民小组丫口田安置点。系王富珍之子。被执行人:杨正红,女,2000年9月24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1200009242420,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马台乡唐家村民委员会那蚌村民小组丫口田安置点。系王富珍之女。本院在执行李朝东与王富珍、杨正彪、杨正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富珍名下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对被执行人在临翔区马台乡人民政府的移民长效资金进行扣留,按年提取。本案被执行人王富珍、杨正彪、杨正红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24000元,执行费265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8992元,执行费265元已交纳。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星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