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万荣县城镇春锋调味品批发部与被告山西双盛和商贸有限公司、宋运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荣县城镇春锋调味品批发部,山西双盛和商贸有限公司,宋运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143号原告:万荣县城镇春锋调味品批发部。经营者:李春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赵丽芹,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双盛和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宋运明,男。原告万荣县城镇春锋调味品批发部与被告山西双盛和商贸有限公司、宋运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万荣县城镇春锋调味品批发部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荣县城镇春锋调味品批发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荣县城镇春锋调味品批发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万荣县城镇春锋调味品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齐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舒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