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执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毅彩鸿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济宁鸿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毅彩鸿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济宁鸿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99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毅彩鸿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安小革。被执行人山东济宁鸿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法定代表人汪菲菲。申请执行人深圳毅彩鸿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济宁鸿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货款47500元及利息22604.54元、案件受理费2225元及案件执行费613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2942.54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商事登记事项已作变更限制,并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汪菲菲录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英威审判员  黎 君审判员  张允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赖乾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