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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10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亚平与赵龙飞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亚平,赵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10刑终82号原公诉机关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亚平,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正宁县。2016年9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合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龙飞,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正宁县。2016年9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因患病被监视居住。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郭亚平、赵龙飞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甘1025刑初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郭亚平不服,提出上诉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广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郭亚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人赵龙飞未提出上诉和申请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三)项规定,可不传唤到庭,对其犯罪事实只做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郭亚平、赵龙飞因手头缺钱,曾商议过想办法弄钱。2016年8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郭亚平、赵龙飞在正宁县城南街鸿福超市门前吃饭,发现被害人王某进入农业银行ATM机区,便将王某确定为抢劫目标。王某走出农行ATM机区准备回家,郭亚平、赵龙飞二人一直尾随,经南大街、兴旺路到兴旺路农贸市场。王某从北门进入南市场准备出东门回家。被告人郭亚平一直尾随,赵龙飞沿兴旺路朝东走到尽头右拐向西去东门堵截。王某走到东门通道处,赵龙飞冲到王某面前,用左胳膊搂住王某的脖子,用左手捂住嘴,用脚将王某绊倒在地,郭亚平上前抢去王某的手提包及佩戴的白色金属项链一条,二人向南一直跑到南二环。在路边,二人打开手提包,将包中的1400元现金、一部白色VIVOX5手机拿出,手提包和包中的钥匙等其他物品以及金属项链被丢弃路边。在赵龙飞的位于正宁县山河镇西关村四组的租住屋,二人将现金平分,手机被赵龙飞分得。现金被二人挥霍。案发后手机被从赵龙飞处扣押,发还被害人王某。2016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郭亚平、赵龙飞在正宁县城南大街工会十字闲逛,寻找作案目标。杨某独自一人路过时,被二人确定为抢劫对象。郭亚平、赵龙飞尾随杨某经南大街、南环路进入广场花园小区。杨某进入1号楼一单元楼道,郭亚平、赵龙飞快步冲进楼道,赵龙飞跑到前面拦住杨某,并捂住杨某的嘴,郭亚平在后面拉拽,二人将杨某推拉到一楼拐角处,杨某蹲在地上,郭亚平上前抢手提包。由于包带缠绕在杨某手腕一时难以得手,郭亚平在杨某头部、面部击打几拳,杨某当即鼻青面肿,嘴鼻部流血。郭亚平扯断手提包带抢劫得手后二人跑到南二环一玉米地里躲藏,同时打开手提包查看,里面有现金170元,赵龙飞分得70元,100元及U盘、读卡器、内存卡被郭亚平分得,其余物品及手提包被丢弃在分赃现场。现金被二人挥霍。案发后U盘、读卡器、内存卡被从郭亚平处扣押,发还被害人杨某。正宁县价格认定局作出正价认定(2016)104号、1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王某被抢VIVOX5手机价值1349元,黑色女士手提包价值210元;杨某被抢金士顿8GU盘价值64元,读卡器价值16元,内存卡86元,宝石蓝女士手包价值178元。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庆)公(正)鉴(伤检)字[2016]0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检人杨某面部有多处软组织挫伤及皮肤青紫区。鉴定意见为杨某的损伤系轻微伤。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作出甘天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053068号赵龙飞精神状态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赵龙飞患双相障碍、癫痫。作案时处于疾病缓解期,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建议监护治疗。二被告人共计抢劫作案2起,抢劫价值3473元。另查明,被告人赵龙飞2016年9月23日向正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正宁县价格认定局正价认定(2016)104号、1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抢物品价值。2、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正)鉴(伤检)字[2016]0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杨某的伤情系轻微伤。3、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甘天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053068号赵龙飞精神状态鉴定意见,证明赵龙飞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4、正宁县公安局搜查笔录,证明2016年9月23日,在赵龙飞位于正宁县山河镇西关村四组的租住屋进行搜查,未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2016年9月24日,在郭亚平位于山河镇西关村三组的租住屋进行搜查,搜查出红色U盘一个,读卡器一个,内存卡一个等物。5、辨认笔录,证明经正宁县山河镇西关村四组村民岳红丽通过照片辨认,辨认出郭亚平就是租住在其家的房客,赵龙飞就是经常来找郭亚平的微胖男子。6、指认现场笔录及拍照,证明2016年9月24日,侦查人员带领赵龙飞指认作案现场,赵龙飞指认出正宁县城兴旺路农贸市场东门路口是其和郭亚平抢劫的现场;指认出西关村七组玉米地就是他们抛扔被抢物品的现场;指认出正宁县山河镇花园小区1号楼一单元楼道就是其与郭亚平抢劫的现场。7、西安市精神卫生院、庆阳市中心医院、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证明2011年5月、2012年5月、2013年12月、2016年10月赵龙飞因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住院治疗。8、正宁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照,证明王某被抢劫现场正宁县城兴旺路农贸市场南市场东门具体方位;杨某被抢劫现场正宁县城南环路花园小区一号楼一单元楼道的具体方位及现场血迹等现场具体情况。9、被害人杨某照片及正宁县人民医院2016年9月22日杨某病历,证明杨某案发当日颜面部受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多处皮肤擦伤、脑震荡。10、正宁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证明经检查红色U盘书写所有人为郭建锋(杨某儿子),读卡器书写所有人为杨某。11、正宁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2016年9月24日从郭亚平处扣押金士顿U盘一个,读卡器一个,内存卡一个,2016年10月11日发还被害人杨某。从赵龙飞处扣押白色VIVOX5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王某。12、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2016年8月18日23时20分左右,其关了店门去农业银行存了钱,又在鸿福超市南街店门前买了点零食后回家。走到兴旺路农贸市场,因天黑心里害怕,听见农贸市场里面南方家居方向有人说话,便进入市场,准备穿过农贸市场经东门回家。刚走到东门,从北边过来两个男人。其中一个径直朝其走来,用膝盖顶住其肚子,用胳膊搂住其脖子,捂住其嘴,将其向后拉倒躺在地上。另一人站在其侧边抢包包,拉了几下将包包抢走,拽断其脖子项链,二人向西南跑进了农贸市场。期间其觉得身上多处被他们用拳头打。捂其嘴的人身高175cm左右,较胖,寸发,穿白色短袖T恤,胸前有一方形图案,深色裤子,另一人穿深色短袖、深色裤子,二人个头差不多,都在20岁左右。其被抢的是一紫色女士手提包,内装白色VIVOX5手机一部,一个黑紫相间手包,装有两三千元现金,三张银行卡、身份证。项链是一白色条金属项链,不知道材质。13、证人仵某证言,证明2016年8月19日零时许,其在家中听见女人呼喊声,第二声听清是妻子王某喊其名字。其和弟弟出门查看,看见王某跑进楼道,说她在农贸市场东门被人抢了。有两个男人,其中一个穿白衣服。其开车出去没有找见人,回家之后报警。14、被害人杨某陈述,证明2016年9月21日20时10分,其从正宁县北沟广场跳舞后回家。走到其家一楼楼道拐角处,听见后面有人上楼脚步声很急,便靠墙让了一下。一个人跑到前面将其拦住,后面一个人把其往后拉,将其拉到拐角处窗户跟前,有人捂其嘴,将其压到墙角,其蹲在地上,二人一起对其殴打,用拳头在其头上、脸上打,一直持续2、3分钟,同时抢其手中的包,拉断带子抢走了包二人一起跑了。其被抢的是一女式手包,长方形,宝石蓝色,里面装有一串钥匙,一个U盘,一个读卡器,一个内存卡,其身份证,银行卡,370多元现金。被抢后其到南环路的柒牌男装店,打电话报警。15、证人薛某证言,证明2016年9月21日21时许,杨某来到其在百佳超市旁边的柒牌男装店里,显得很慌张,嘴角肿胀,鼻子流血,衣服上也有血迹,说她被人抢了。其让杨某坐下休息一下,帮杨某打电话报了警。16、证人赵某证言,证明赵龙飞是其儿子,患有精神病和癫痫病,犯病后脾气比较暴躁,之前没有干过违法犯罪的事情。17、被告人郭亚平供述,证明201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其和赵龙飞在正宁县城鸿福超市门前吃完饭,来到大十字农行门前。赵龙飞说他最近打麻将输了钱,急需钱还账,提出抢劫。其因抢劫被处理过,开始不同意,有一女的从自动取款机门口出来,赵龙飞说这个女的身上可能有钱,就抢这女人,只这一次,算给他帮忙,其就同意了。其二人尾随这个女人从南街经兴旺路到南农贸市场,其继续跟在后面,赵龙飞从兴旺路东头向南去堵截。在市场东门附近,其二人同时扑上去,赵龙飞用左胳膊搂住女人的脖子,用左手捂住嘴,用脚将女人绊倒。其上前抢下女人的手包朝南跑去,赵龙飞也跟过来,经人民广场到南二环,其打开手提包,里面有现金1400元,白色VIVOX5直板触摸手机一部,一串钥匙等物品。其二人取出物品,扔了手提包,打出租车回到赵龙飞在西关村四组的租住屋分了钱后二人去了宁县米桥。二人各分得700元钱,手机被赵龙飞拿走了。当时还抢了一条项链,看了一下不是金的就扔掉了。其当天穿一件深色短袖,蓝色牛仔裤,赵龙飞穿白色短袖,胸前有无图案记不清,深色裤子。2016年9月21日20时许,赵龙飞打电话,约其去正宁县城大十字说事。其从正宁一中后门处的租住屋出来见到赵龙飞,赵龙飞说他打麻将输了钱,提出抢劫弄些钱,其表示同意。二人走到正宁县林业局附近,赵龙飞认定一中年妇女为作案目标。其二人尾随中年妇女到广场花园小区一号楼东单元,看见中年妇女进入单元门,其和赵龙飞就跑了进去,赵龙飞在前面,其在后面,将中年妇女挡在一楼拐角处。赵龙飞上前捂住妇女的嘴,将妇女推倒在楼道,其上前抢手包,手包袋子缠在手腕上一下子没有拽下来。和中年妇女撕扯中,其在女人脸上、头部捅打了几拳。扯断了手包带,抢到手包后其二人逃到了南二环的一处玉米地藏了起来。在躲藏时将手包里的东西分了。100多元现金其分了100元,已花用。U盘、读卡器、内存卡其拿回去放在出租屋,钥匙、银行卡、身份证及长方形黑色皮质手包扔在了玉米地里。18、被告人赵龙飞供述,证明2016年8月、9月,其伙同郭亚平在正宁县城实施抢劫两次,2016年9月23日来正宁县公安机刑警大队投案自首。2016年8月18日23时许,其和郭亚平在正宁县城南街鸿福超市门前吃饭,看见一个年轻女人向农业银行走去,其二人边吃饭边看着,并商量对这女人实施抢劫。年轻女人出了农行沿南街向林业局十字走去,其二人一直尾随。年轻女人向东转入兴旺路农贸市场南市场,郭亚平继续跟在后面,其向东走到兴旺路尽头向南前去堵截。到农贸市场东门附近,其二人同时扑上去,其用左胳膊搂住女人脖子,用左手捂住嘴,用脚将女人绊倒。郭亚平抢下手提包向南跑去,其也跟了过去,经人民广场到南二环,郭亚平打开手提包,里面有1400现金,白色VIVOX5手机一部,一串钥匙等物。郭亚平还抢了一条项链。掏出现金和手机,将手提包连同其他物品扔在路边。其分得现金700元和手机,现金花了,手机现被扣押。项链感觉是铁质的觉得不值钱和手提包一块扔了。其当时穿白色短袖T恤,有无图案记不清,深色裤子,郭亚平穿深色短袖,深色裤子。2016年9月21日21时许,其和郭亚平在正宁县林业局附近闲逛,实际上寻找作案目标。其在路边听见郭亚平喊,回头看时郭亚平朝一个向南行走的中年妇女摆了一下头,其明白了要抢这个女人。其二人尾随中年妇女一路到了广场花园小区1号楼东单元,中年妇女进了单元门,其和郭亚平冲进去。其在前面,郭亚平到后面将女人堵在一楼拐角处,其上前用左手捂住女人的嘴,郭亚平上前抢包。由于包带缠在手腕上,郭亚平一下子没有抢过来,就朝女人头部、面部捅打了几拳。郭亚平扯断包带抢下包,其二人跑到南二环,在一玉米地里躲藏。躲藏时打开手包查看,有170元现金,一串钥匙,一个U盘,几张卡。其分得70元,花了。其余的郭亚平拿走了,手包及其他东西扔在了玉米地里。两次抢劫,是因为其欠别人钱还不上,其告诉了郭亚平,郭亚平说那就抢两次弄些钱。19、被告人郭亚平、赵龙飞户籍证明,证明其自然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间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正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亚平、赵龙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二起,抢劫现金、手机等物价值3473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郭亚平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龙飞有自首情节,又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正宁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十八条三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郭亚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赵龙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郭亚平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和定性错误、量刑不当提出上诉。具体理由有:1、两次抢劫其都是被动参与,犯意的提出、作案目标的选择、作案的分工、赃物的分配都是赵龙飞为主导,自己配合,原判不区分主从犯以及不认定赵龙飞为主犯,自己为从犯错误;2、上诉人在公安机关不知道同伙赵龙飞的情况下,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而原判未作认定。请求撤销原判,公平公正的判处。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郭亚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郭亚平与原审被告人赵龙飞于2016年8月18日、9月21日在正宁县县城抢劫被害人王某和杨某各一次,分别得1400元现金、一部白色VIVOX5手机和现金170元,U盘、读卡器、内存卡。郭亚平在作案中拳击杨某头部、面部。经鉴定,杨某的损伤系轻微伤;赵龙飞患双相障碍、癫痫。作案时处于疾病缓解期,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郭、赵二人共计抢劫作案2起,抢劫价值3473元。在案的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相互印证,应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原审被告人赵龙飞,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赵龙飞未提出上诉;上诉人郭亚平对参与两次抢劫作案的事实无异议。郭亚平上诉所提两次抢劫其都是被动参与,犯意的提出、作案目标的选择、作案的分工、赃物的分配都是赵龙飞为主导,自己配合,原判不区分主从犯以及不认定赵龙飞为主犯,自己为从犯错误的意见,经查,从二被告人的供述看,赵龙飞称最近打麻将输了钱,急需钱还账,提出抢劫,经商议二人同意抢劫,其二人选择、确定作案对象,共同尾随、堵截,赵龙飞暴力控制被害人、郭亚平抢劫财物,在第二起作案时,上诉人郭亚平在被害人杨某头部、面部击打几拳,杨当即鼻青面肿,嘴鼻流血,郭亚平、赵龙飞作案后随即逃离现场,对赃物、赃款予以分配,进而挥霍。二人在作案中一拍即合,共同作案,所起作用,只有分工不同,并无明显不同,作用相当,原判不区分主从犯正确。郭亚平前述意见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所提其有有立功表现,而原判未作认定的意见,经查,原审赵龙飞于2016年9月23日向正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而上诉人郭亚平于2016年9月24日被抓获到案,第一次供述并未交代抢劫犯罪事实,第二、三次供述中只交代了抢劫杨某的犯罪事实,直到2016年9月28日才将其与赵龙飞的两起抢劫作案全部予以供述;二审正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9月23日晚,正宁县公安局民警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郭亚平时,一个号码为186XXXX****的电话连续拨打郭所持手机(132XXXX****),民警让郭亚平打开手机免提接听电话,赵龙飞在电话中隐晦询问郭当晚是否在正宁县实施抢劫作案,郭亚平用语言搪塞过去。民警立即开展对赵龙飞的抓捕工作。当晚,赵龙飞来到正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同郭亚平在正宁县城实施抢劫作案两起的犯罪事实。”并非郭亚平所称的在公安机关不知道同伙赵龙飞的情况下,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其理由不能成立;所提原判量刑不当的意见,审查认为,原判根据本案事实和量刑情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规定的步骤、方法和程序,已作了充分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原判对郭亚平抢劫两次,当庭自愿认罪,已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龙飞有自首情节,又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郭亚平请求从轻判处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亦无不当。上诉人郭亚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本院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 晖审判员 于 航审判员 杨维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聿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