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1、李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001号原告杨某,女,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韩广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1,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某2,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某3,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周 丹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兆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