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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1、李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001号原告杨某,女,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韩广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1,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某2,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某3,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周 丹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兆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