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4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253号原告:陈某某,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奥某某,男,约48岁,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折小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