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上海沪菱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沪菱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民催4号申请人:上海沪菱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东海3150号147室。法定代表人罗光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沪菱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沪菱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90005327551866、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沪菱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沪菱颜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庆仁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人民陪审员 颜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