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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联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联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412号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锐,总经理。住所地绵阳市小北街。被告:何联安,男,汉族,现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联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联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联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万 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小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