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清、梁耕源、周洁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梁耕源,周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男,汉族,1972年2月5日生,河口县人。被执行人:梁耕源,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生,红河州蒙自市人。被执行人:周洁(系被执行人梁耕源之妻),女,1978年1月31日生,汉族,红河州蒙自市人。本院在执行李清与梁耕源、周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按协议履行,申请人李清当庭表示撤回申请,并请求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要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532执1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审判员 黄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盘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