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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某某申请执行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1966年6月2日,汉族,住平舆县平舆县辛店乡崔庄村委崔庄八组,身份证号码412827196606025886.被执行人:路某某,男,1960年7月26日,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6号盐业路,身份证号码:412827196007263516。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3执7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路某某的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路某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