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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孙浩良与周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浩良,周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民初1822号原告:孙浩良,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周立江,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孙浩良与被告周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想独任审判,后由于被告周立江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了由审判员陈新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想、人民陪审员裘年长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浩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立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浩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计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原借款三十万元减去已归还十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自借款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包括已归还十万元也应支付借款时间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为本案所产生的费用(诉讼代理费、诉讼费、交通费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支付。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0日,被告因需要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三十万元(欠借条和收条),并约定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自愿承担支付为本案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代理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事后因被告欠款已逾期不还,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被告于2016年10月2日已归还给原告十万元,尚欠二十万元经多次催讨至今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于贵院。被告周立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0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张,承诺于2016年8月11日前归还,逾期不还,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并自愿赔偿债权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归还原告10万元,其余本息至今未还。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20万元的事实清楚,有相关的证据为证,该借贷关系合法,被告未归还借款是造成本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借款利息,根据原告自述,借期内的利息是不算的,故对于借期内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之请求符合约定,也未超过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立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质证与抗辩之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所述,原告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立江应归还原告孙浩良借款20万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6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止;20万元自2016年8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孙浩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周立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