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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美好建筑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美好建筑架业有限公司,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安志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辖6号原告:淮南市美好建筑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尹良师,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负责人:邓家奎,该委员会主任。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芮耀宏,该区区长。被告:安志刚,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南市美好建筑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淮南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平圩经开区管委会)、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潘集区政府)、安志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淮南市美好建筑架业有限公司诉称,五建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与平圩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承包协议,承建了平圩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工程。2014年1月,五建公司将该工程的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15年7月9日经结算,五建公司应付给原告工程款4335839元,如内外架继续使用按原签订的合同继续计算。2016年5月9日经结算平圩开发区一期工程欠内外架工程款(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5月9日)2703110元,以上两次结算共计人民币7038949元。因平圩经开区管委会无力付款给五建公司,导致该工程款拖至今日未付。另因平圩经开区管委会属潘集区政府派出机构,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038949元。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其院辖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其院不宜审理此案,故请示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涉及潘集区人民法院辖区所在地的政府,潘集区人民法院以其不便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珍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