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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晓方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晓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674号罪犯牛晓方,又名牛晓芳、牛小芳、牛小方,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长垣县人。原任长垣县邮政局方里支局邮政储蓄综合柜员。曾因犯贪污罪,于2004年9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牛晓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发现漏罪,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牛晓方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原判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对牛晓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牛晓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丰韬、闫冉,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指派干警肖娟出庭履行职务,证人杨某、谢某、剧朋珍等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诈骗罪:2010年4月,牛晓方对吕某某等人谎称新疆库尔勒市塔里木油田有一标的为168万元的土建工程可以承揽,并谎称自己亲属在该油田任重要职务,骗取吕某某三人信任后,在2010年4月至7月期间,以向有关负责人疏通关系为借口,骗取吕某某49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费。案发后,牛晓方退出全部赃款。挪用公款罪:牛晓方在担任长垣县邮政局方里支局邮政储蓄综合柜员期间,于2009年2月20日、2月24日,先后为扣某勇、扣某玲二人代办了55000元、66000元的活期存款业务,后将该二笔款项违规取出,交给乔某让其进行营利活动。2017年2月28日缴纳罚金20000元。罪犯牛晓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以来,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优秀、优秀、较差、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证人杨某、谢某、剧朋珍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牛晓方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虽获得一定奖励,但其消费高,部分赃款未退缴,未能消除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对其减刑依法应予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晓方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