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行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袁贵州、王泽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贵州,王泽善,郑雅中,胡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行终39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贵州,男,194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泽善,男,193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雅中,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玉珍,女,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上诉人袁贵州等4人因请求确认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意见违法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行初1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袁贵州等4人上诉称,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上诉人作出的答复意见载明,2011年2月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设计合同。上诉人认为危改办向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亚瑞建筑公司发出招标邀请并与之订立合同违法,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后,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告知上诉人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邀请函并与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图设计合同。上诉人认为危改办向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发出招标邀请并与之订立合同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法复意见违法。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信息公开行为无关,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芳审判员 高淑芳审判员 沈荣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