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会东与芮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东,芮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033号原告:王会东,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芮国忠,男,1977年2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王会东与被告芮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会东负担;保全费100元退还原告王会东。审判员 张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