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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雅利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雅利,韩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李雅利,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丰体店理货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韩京辉,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李雅利与被执行人韩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4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韩京辉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告李雅利偿还借款五千元;二、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雅利负担(已交纳)。权利人李雅利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京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韩京辉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中路16号院3号楼1单元606号房屋。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京辉名下无车辆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韩京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雅利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京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雅利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9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