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秦绍勋与马凤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凤英,秦绍勋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6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凤英,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冲(系马凤英之孙),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鑫,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绍勋,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马凤英因与被上诉人秦绍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凤英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凤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凤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上诉人马凤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代理审判员 满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