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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秦绍勋与马凤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凤英,秦绍勋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6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凤英,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冲(系马凤英之孙),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鑫,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绍勋,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马凤英因与被上诉人秦绍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凤英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凤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凤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上诉人马凤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代理审判员  满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