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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燕与童立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立海,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立海,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燕,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上诉人童立海因与被上诉人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6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立海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童立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童立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上诉人童立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薇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