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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间市盛达纸业有限公司、杨青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盛达纸业有限公司,杨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0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盛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兴村镇边庄。组织机构代码78980893-8。法定代表人:刘广学,,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青松,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申请执行人河间市盛达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3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青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间市盛达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青松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876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作出拘留杨青松15日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38762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建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