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成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平兰,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并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平兰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6号上东·龙城世家1栋2单元26-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27.89㎡,房产证号为:柳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变卖、典当、赠与、毁损被查封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卿小丽 关注公众号“”